黄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依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黄冈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划定防火区域。
三、戒严期间,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秸秆、烧荒、烧田、烧田埂、烧香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放孔明灯、动火施工及其他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冈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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