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通报4起安全生产 “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黄冈市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安全生产“双攻坚”行动,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近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了4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2023年4月26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采石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矿山顶部剥离未完成,+150m平台暂未形成;+135m平台宽度不足4m,矿山+135m至+30m现有六个平台,其中+135m、+120m、+105m平台的台阶高度约为15m,采场底部第二个平台和第三个平台的台阶高度局部超过25m,平台宽度局部不足4m,边坡角度整体约80至90度,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2023年5月22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滑石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东南部顶部未剥离至矿界边缘,目前已形成三个平台:上方平台宽度为6m,高度为32m,边坡角度为76°,中间平台宽度为16m,高度为16.5m,边坡角度为80°,下方平台宽度为10m,高度为16m,边坡角度为90°;矿区北部因工业场地压覆矿体,未剥离至矿界边缘,目前已形成两个平台:上方平台高度为27.5m,边坡角度为90°,下方平台高度为10m,平台宽度为8m,边坡角度为70°,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蕲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责任人员被处罚

2023年6月6日,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石业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第三方,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麻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处罚

2023年7月19日,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喷漆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车间工人刘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访,刘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同时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3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红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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