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黄政发〔2022〕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治统一,根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黄冈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暂行办法》(黄政规〔2019〕1号)等7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继续有效5年。在继续有效期间内,上位依据发生调整的,按上位依据执行,起草或实施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上位依据,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


二、对《黄冈市白莲河水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黄政规〔2013〕5号)等19份文件予以废止。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2年9月29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黄冈市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暂行办法》(黄政规〔2019〕1号)的修改内容


1.第一条中增加上位依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


2.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根据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筹集建设计划,采取集中建设、商品房项目配建、单位自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3.将第二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文中其他位置此类情况均作相应修改。


4.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市、区政府主导集中建设用于回迁安置的开发建设项目或因市区重大项目建设将已开发建设项目调整为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且安置面积高于原拟配建面积的项目”。


5.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下或扣除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不足3万(含)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


6.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分实物配建和货币化配建两种方式。”


原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对出让公告中载明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的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规划设计定点应安排在该小区内中等价位区域,并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出让公告中载明实物配建和货币化配建两种方式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配建方式,对选择货币化配建的,应缴纳保障性住房配建货币化资金。配建货币化资金由宗地楼面地价加上建安总成本组成。其中,宗地楼面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实际出让价格确定,建安成本暂按3000元/㎡确定。因市场行情导致建安成本有较大变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年初核定公布,动态调整”。


7.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高层住宅”修改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间”修改为“卫生间、阳台”。


8.将第六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套型面积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配建方式、套型面积、无偿移交、货币配建资金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土地供应方案提交土委会之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配建协议一并纳入供应方案上会讨论,竞买申请人在竞买前签订该协议。”


9.将第七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项目建设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建设方案是否落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配建要求,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标注。


“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批后30日内,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对选择货币化配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须在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批前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货币化配建合同,并在签订配建合同时缴纳30%的配建资金。分批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办理第二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缴纳剩余70%的货币化配建资金。未分批次办理的,剩余70%的货币化配建资金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10.将第八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予以锁定。对未能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的项目,可对同等面积的其他房源进行标注,不纳入预售范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配建责任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11.增加四条,作为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九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核查;对保障性住房配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没有核查核验意见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检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60日内,应将其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直接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机构名下。”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建设标准建设和移交的,或者未按约定缴纳资金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对原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或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已约定实物配建的,继续按合同履行移交实物房源;对原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审批规划方案或已审批但确无实物房源交付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货币化配建。”


“第十二条配建货币化资金缴入市级财政,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保障住房建设、入住装修、维护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支出。”


12.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与本小区商品房住户同等享受公共服务设施”。


二、《黄冈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14〕76号)的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中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7号)”修改为“《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安〔2020〕10号)”。


2.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4.将第四条修改为“考核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一并实施,具体考核形式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


5.删除第五条。


6.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消防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火灾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消防安全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全领域联动、全社会参与,健全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按照规定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四)加强火灾预防。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行业领域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提高消防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筑牢消防安全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风险防控,进一步减少火灾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有效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重点工作。”


7.将第八条、第九条合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考核结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评查得出后,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总,并按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地政府、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黄政发〔2017〕18号)的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中的“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修改为“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2.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修改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含政府雇员)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


3.将第六条中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发改、国资、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4.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5.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修改为“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6.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监督作用。”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置专业的现代化检验检测设备和器具,大力推进大数据技术在投资审计中的运用,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8.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定期将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收到相关完整的资料后,依照审计计划和法定程序开展审计。”


9.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法定的征求意见时间内,对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综合上述相关单位意见在法定时间内一并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10.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书;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或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处理、处罚。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或决定书不服的,依法向审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裁决或者行政复议。”


11.删除第二十条。


1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对于因招标控制价错误或无正当理由高于中标价签订合同而造成多付工程款的”修改为“对于违规多付工程款、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账务处理不准确或高估冒算工程款等方面问题”。


1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明确要求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整改到位,并认真研究审计建议,建立健全‘治已病,防未病’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同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14.删除第二十三条。


15.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修改为“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接受法规制度、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强化纪律约束。”


17.将第二十六条中“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机关”。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85号)的修改内容


1.将第一段中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7〕28号)精神”修改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要求”。


2.将“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中的内容修改为“各地要大力营造政府动员、交警牵头、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突出聚焦事故预防、深化农村地区宣传、推进‘一老一少’意识养成、优化满分审验教育‘四个重点’,做强122‘全国交通日’文化传播、‘美丽乡村行’巡回宣讲、新媒体矩阵宣传‘三大品牌’,完善交通宣传主题联动、常态化培训、舆情应对处置‘三项机制’,激发交通安全宣传持久活力。各级政府着力构建交通安全宣传大格局,打造‘乡村大戏台’‘农村大喇叭’‘黄冈好司机百日零违法挑战赛’等具有地方特色、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让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深入人心;要重视交通安全阵地建设,在人群集中处、重要通行点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广告,每个县(市)城区大型广告牌不得少于两块、每个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栏不少于一块;要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村警保合作劝导站建设和‘两站两员’运行,常态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落实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公安部门要明确月度交通安全宣传主题,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大众普法、违法曝光、安全提示,正确引导安全文明驾驶行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把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作为重点,真正做到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


3.将“二、(一)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中的内容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质量考核体系,严格驾培机构监管,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制度,细化社会化考场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驾培机构培训质量排名及通报情况,并按照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对驾驶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对培训质量差、学员肇事率高的驾校,要依法进行整顿,该停业的依法停业,该取缔的依法取缔。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严格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4.将“二、(二)严格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内容修改为“认真落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办理使用性质为‘两客一危’(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简称‘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注册业务时,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企业的道路经营许可资质,严把注册登记关和外籍违规车辆转入关;要加强重点车辆的安全检测审核,对非法改装、不合规等车辆一律整改恢复原状,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规的检测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每年联合检查不少于2次,对全市所有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合力打击、严格查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中介在车辆检验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农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


5.将“二、(三)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市场的安全监管”中的内容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两客一危’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企业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连续一个季度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恶意挂靠的公司开展联合执法、约谈教育和督导检查,依法惩处违法问题突出企业,依法将企业法人列入征信管理。公安部门要持续推进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和多次交通违法的‘清零’工作,确保车辆检验报废率、驾驶人审验换证率、记满12分学习考试率达100%。公安部门要加大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整治力度。各地要加快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推动建成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体系,打通农村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6.将“二、(四)大力整治危险路段,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中的内容修改为“按照《黄冈市国省干线交通安全升级防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黄冈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黄政办函〔2020〕20号)的要求,着力提升普通公路安全设施,加强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合理调整和归并中央分隔带开口路侧出入口设置,完善平面交叉路口设施,加强各类窨井盖等公路设施管理,大力开展路域环境整治,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强化重点路段精细防护。加快推进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积极处治新增病危桥、独柱墩桥、‘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治理的原则,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优先整治校车途径路段、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交通量交密集的平交道口等重点路段,着力提升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能力。对事故多发、连续长陡下坡、急弯和出入口视距受限等路段合理增设区间测速、交通信号灯、安全提示和避险措施,强化速度管控和执法。对近三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平交路口路段开展‘三必上’或‘五必上’改造,即路段‘三必上’(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路口‘五必上’(警告标志、道路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交通信号灯或闪光警告信号灯)。公安部门要牵头落实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路长制’,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和宣传,及时清理整治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严格管控违法增设平交道口、建(构)筑物、非公路标志。”


7.将“三、加大执法力度,合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的内容修改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和‘三超一疲劳’,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重拳出击,严治‘三超一疲劳’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组建常态化治理专班,重点在国省道、农村公路开展专项整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违法车辆及其驾驶员。各级政府要着重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公安部门要创新农村交通管理警务机制,加强交警中队和农村‘两站两员’‘路长’队伍建设,实现国省道专业交警中队管理全覆盖,明确农村派出所履行公安交管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农机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行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严肃执法纪律,加大执法力度,合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我市道路安全畅通。”


8.将“四、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确保社会稳定”中的内容修改为“各地要贯彻落实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管理机构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线上联合办公,专人负责受理审核,落实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2个工作日划转资金,切实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用,营造全社会对群众生命安全关爱救助的良好氛围。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警医联动救援救治长效机制,努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效率,保障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专业、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亡人和伤残人数,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和死伤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9.将“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内容修改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分析研究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实行年度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加大督办力度,积极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出行环境,强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长效管理机制,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包保。要坚持‘以事故防事故’工作理念,推行交通事故调查制度,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调查复盘,营运车辆交通亡人事故逐起深度分析,对一次死亡2人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进行约谈,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黄冈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16〕37号)的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中的“遵循以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修改为“坚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常规防制相结合,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县”都修改为“市、县(市、区)”。


3.删除第八条。


4.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河道等属于水利和湖泊部门管理的区域由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


5.将第十三条中的“申报省卫生镇要求灭鼠必须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灭蚊、灭蝇、灭蟑要有一项达到国家标准,其它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2-3倍”修改为“申报省卫生镇要求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必须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6.删除第十七条。


7.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杀鼠剂生产及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涉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非剧毒类杀鼠剂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杀鼠剂生产者、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须经农业农村部门资格核准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删除第二十条。


9.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居民,由县级以上爱卫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由市、县爱卫办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修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市、县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11.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取得许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黄冈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16〕38号)的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加快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爱国卫生工作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3.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厕所革命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规划、部署本区域内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推进健康城市、健康细胞、卫生城镇创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除‘四害’、厕所革命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5.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扎实部署推进爱国卫生工作。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本级爱卫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6.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把爱国卫生运动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7.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科普知识”。


8.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黄冈市所有党政机关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减少吸烟危害。”


9.将第十四条中的“周末卫生日制度”修改为“每周一天卫生日制度”。


10.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镇和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幼托机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厕所革命’要求将无害化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投入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共卫生设施。”


11.将第十七条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厕所革命’相关标准,指导、支持居民在新建、改建住宅时,修建标准的无害化卫生户厕;改善饲养卫生条件,杜绝人畜混居和禽畜散养,有条件的地区推行人畜生活区分开分离。”


1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考评,推荐(国家)省级健康城市、健康细胞、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单位。未获得卫生城镇或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文明单位。”


13.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监察部门”修改为“有权部门”。


七、《黄冈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黄政发〔2004〕24号)的修改内容


1.在第二条最后增加“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将第六条中的“城市居委会”修改为“社区居委会”。


3.将第九条修改为“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积极落实‘三免政策’。获国家无偿献血表彰的献血者将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景区;免公立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检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4.在第十八条最后增加“本地用血实行直接减免。”


5.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白莲河水库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3〕5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规〔2013〕8号)


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lt;黄冈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黄政规〔2013〕11号)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lt;黄冈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gt;的通知》(黄政发〔2007〕45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lt;黄冈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gt;的通知》(黄政发〔2007〕49号)


6.《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黄政发〔2014〕2号)


7.《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5〕7号)


8.《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13号)


9.《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黄政发〔2016〕3号)


10.《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11号)


11.《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黄政发〔2017〕19号)


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发〔2010〕127号)


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65号)


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73号)


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黄冈市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91号)


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7〕58号)


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61号)


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39号)


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县两级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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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黄冈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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