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
全市货运车辆运输秩序和
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整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工作力度,巩固治超成果,维护公路运输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规范全市货运车辆运输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黄冈市境内公路、公路桥梁行驶的货运车辆,一律严格执行车货总重符合国家标准《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
二、严禁在公路、公路桥梁行驶的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超限超载的货物一律卸载;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载货抛、洒、滴、漏;严禁车辆入城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严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对货运车辆上述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三、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对擅自进行加高车厢栏板、加装承重钢板等改装的货运车辆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对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非法改装源头企业依法处罚。
四、所有货运源头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砂、土、石货运源头,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五、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要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带头执行相关的国家货物运输规定,根据货物体积和质量特性,选择合适车型依法依规装载,并督促其合法运输。
六、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其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运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黄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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