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武汉市政府发布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全文一共22条措施,涉及多项真金白银的奖励,我们一起来看!
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摘取部分)
☆认定条件 ☆
申请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企业对武汉市以外的3家以上(含3家)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履行规划决策、投资管理、资源配置等综合管理职能;或者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内3家以上(含3家)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服务职能;或者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实现营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的30%以上(含30%)。
(三)企业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 政策支持☆
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市地方金融局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
(一)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1.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
2.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二)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1.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三)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1.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2.发展壮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四)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1.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各区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3.服务保障。各区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和配偶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经市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支持和全方位服务保障。
(五)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1.通关便利支持。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充分利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2.出入境便利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 组织保障 ☆
(一)强化组织领导。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依据本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加强协调服务。总部企业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各区要建立总部企业“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改委汇总后分类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
(三)强化跟踪监测。各区要做好本辖区内总部企业跟踪和统计工作,并建立总部企业的年度复核制度,定期报送本辖区总部企业经营情况和年度复核情况。各区要结合实际,建立潜力企业库,加强跟踪和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成长壮大为总部企业。
文件详情请点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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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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