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陈玲 余梦婷)记者日前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放心舒心消费在咸宁”创建工作,深化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共治,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有效改善消费环境,我市发布《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并于10月2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公示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是已经受理并办结的投诉信息,正在办理的投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先行和解了的投诉、经核实后的恶意投诉不予公示。经营者也可以主动向社会公示被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
(一)投诉总体情况。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数据进行公示。
(二)被投诉经营主体投诉量居前20名的信息。包括被投诉经营主体名称、投诉总量、受理数量、不予受理数量、已解决数量、调解成功率等;
(三)在重点监管行业、重点消费领域的消费投诉量居前3名的信息。包括被投诉经营主体名称、被投诉总量、受理数量、不予受理数量、已解决数量、调解成功率等;
(四)具有警示作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包括案情简介及处理结果;
(五)行政约谈的有关情况;
(六)其他适宜公示的消费者投诉信息。
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的审核程序:
(一)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实行“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
(二)消费者投诉信息依据现有全国12315平台采集数据,各级12315工作机构应认真做好公示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由12315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对外公示。
(三)原则上在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如有必要可先行约谈被公示的经营者,通报拟公示信息,听取其对客观事实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应当采纳的内容,进行修改后对外公示。
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的修复程序
(一)经营者对公示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各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机构自收到口头或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核查:确须更正的,更正后重新公示并说明理由;确实存在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立即停止公示或更正后重新公示;更正情况报送上级12315机构备案。
(二)受理异议申请后、公示机构应进行核查、内容修正、结果告知等工作。公示内容修正应按审核程序办理。
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途径
(一)各地政府门户网站;
(二)各地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等;
(三)各地消费维权服务站、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市场等、公共交通场所公告栏、大型显示屏等;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所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五)各地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公示栏;
(六)其他面向大众的公示渠道。
《办法》明确,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采取按月和季度进行,消费者投诉信息可自投诉办结之日起开始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各级市场监管局根据被投诉主体的整改情况,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公示期。缩短或延长公示期的,应说明理由。
(编辑 余梦婷)
点击阅读原文:《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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