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英山县公安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的统一部署,始终保持对“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对查获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对酒驾、醉驾及其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二次饮酒驾车
醉驾案例
2021年08月15日21时许,郭某(男,身份证号码42112419XⅩXXⅩⅩ2015,英山县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城区某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至医疗机构采集血样,以待进一步司法鉴定。后经有关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157.25mg/100ml,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予以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
醉驾事故案例
2021年07月01日04时07分许,郭某(男,身份证号码42112420XⅩXⅩXX2073,英山县人)驾驶鄂JⅩⅩJXX二轮摩托车(后载方某某)沿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途径学府路“时光造型"路段时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周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郭某有饮酒驾驶嫌疑,遂前往医疗机构对郭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为进一步查明事故成因,民警请医护人员采集了郭某血样,以待进一步司法鉴定。后经有关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217.19mg/100ml,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予以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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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湖北黄冈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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