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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重大案件查处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大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调动基层药品监管部门查办案件积极性,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质效,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重大案件,具体包括: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货值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造成人员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可能危及国家利益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舆论、舆情普遍关注的案件。
第三条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重大案件查处补助资金专项。省局对药品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评估后,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主要是市(州)、县(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补助资金发放和使用原则
(一)激励先进原则。设立补助资金专项,通过适当补助,切实解决基层在查办重大案件中的经费困难,激励基层加大对辖区内发现的重大案件,特别是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力度。
(二)公开监督原则。补助资金纳入本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接受省局及本单位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补助资金用于对应的重大案件相关开支。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案件调查费用。包括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所产生的食宿费、地区间交通费;布控、跟踪、蹲守及收网人员盒饭、饮水、干粮及通讯费;邮寄、电话、传真、数据流量费;执法工具耗材购买及维修费;办案车辆过桥过路、加油、维修费;车辆租赁费等。
(二)检验鉴定费用。涉案产品鉴定、案件定性、明确法律适用等进行的产品检验鉴定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样品购买、检验检测、公证、鉴定认定、专家劳务、会商研讨、补充检验方法等环节产生的费用。
(三)案件督导会商费用。包括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对重大药品违法案件督导,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案件讨论会产生的会议、交通、邮寄快递、印刷、劳务费用等。
(四)涉案物品处置费用。包括涉案物品搬运、跨区域运输、库房租赁、有温度要求的贮存、仓储保管和无害化销毁处理等费用。
第六条 补助案件遴选标准
(一)已填报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中案件数据;
(二)各地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稽查执法处的药品重大案件情况报告;
(三)其他能够反映案件查办情况的材料;
(四)当地当年度药品案件办理情况。
第七条 案件补助标准额度
综合当年全省药品案件整体情况和资金预算情况,结合案件办理的进度、涉案金额大小、违法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额度分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共四个等次。有重大突出贡献的特殊案件补助资金需要突破补助标准的,由省局党组集体决定。
第八条 审核审定程序
省局稽查执法处会同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对各地年度上报的重大案件遴选,拟定给予资金补助的案件名单和额度等次,提交省局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省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案件情况务必客观真实,不得虚报谎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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