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拦停消防车,“领导报备”岂能高于人命?

9月21日,江苏南京某小区发生火情,居民报警,消防车赶到,却在小区门口遭保安拦停。保安声称需向领导请示报备,交涉6分多钟后才放行。目前,涉事保安被罚款200元,物业公司将被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小区发生火情,居民心中火急火燎,第一时间求助消防,消防员争分夺秒赶来。但同样对小区有安全保障之责的保安周某,不仅不配合救火,反而拿小区大门当关卡、拿领导作挡箭牌,把消防车拒之门外。如此死板与傲慢,让人匪夷所思。此次未造成严重后果,实属侥幸。如果延误救火,后果不堪设想,又由谁来担责?

涉事保安以及物业公司被罚,显然是咎由自取。但愿这样的处罚,能让他们长长记性,不要动不动把自己的“家规”,凌驾于国法之上。真正把小区的安全、业主的安危当回事。

不得妨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车辆通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属于起码的常识。然而现实中,在类似人命关天、刻不容缓的时刻,个别保安等工作人员,却动辄以“没有领导通知”等为由,阻挠应急车辆和人员进入。今年4月,一则“酒店保安拒绝120急救人员乘电梯”的视频,也引起网友热议。

这些个案所暴露的,不仅是相关人员态度冷漠、不知变通,更暴露出相关物业企业管理的僵化和官僚,从管理层到基层员工都缺乏起码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所以,对于类似事件,要依法进行处罚,更要亡羊补牢,补足相关制度短板。

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保安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相信其会“吃一堑长一智”。涉事物业企业受罚,是由于其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中,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规定,也不冤。

接下来,物业公司要健全相关的应急管理制度,在火情、医疗救护等紧急问题上,简化管理流程,授予基层工作人员灵活处置的权力,而不是处处依赖领导“指示”。对保安等工作人员要做好上岗培训和考核,相关法律知识必须过关,让他们铭记“生命高于一切”的意识。

公共安全的维护,物业和保安掌握着“最后一公里”,千万不能再掉链子了。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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