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以及省民政厅和省社会救助办公室《2021年省社会救助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社救办函〔202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保持2020年水平,为每月586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保持2020年水平,为每年4853元。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月1172元,其中,基本生活费762元,照料护理费410元。

(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州区、麻城市、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为每年9710元,其中,基本生活费6310元,照料护理费3400元;团风县为每年9280元,其中,基本生活费6310元,照料护理费2970元;红安县、罗田县为每年8866元,其中,基本生活费6310元,照料护理费2556元;英山县为每年8980元,其中,基本生活费6310元,照料护理费2670元。

(三)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现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致,为每年14064元,其中,基本生活费9144元、照料护理费4920元。

(四)城乡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各县(市、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要求,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照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集中供养的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增加至各县(市、区)2020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3%,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并公布执行。

四、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的孤儿养育标准:保持2020年水平,为每月1172元。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保持2020年水平,为每月1875元。

五、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公布执行。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本通知发布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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