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湖北省将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到2025年,全省完成1.5万个以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基础类”是保障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重点改造内容,包括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通信、安防、消防、垃圾分类、管线整治等。“完善类”是满足居民改善型和便利性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及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及绿化、照明、停车场、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文体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提升类”是丰富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改造内容,包括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公共卫生、幼教、体育、养老、托育、家政保洁、便民市场、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到2025年,全省完成1.5万个以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指出,统筹推进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绿色社区创建、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社区、小区同步开展摸底调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档案,加强管理。根据城市更新发展需要,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和分年度计划,鼓励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距离较近的老旧小区归并整合,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实施改造。专项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的要求,科学制定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明确改造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构成与各方义务,其中资金构成需明确权属单位出资要求与居民出资比例等。同时,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操作流程,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信息管理平台,省、市、县联通,有关部门共享,并建立适宜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小区改造成果,提升小区治理水平。
在支持政策方面,建立改造资金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机制。对老旧小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意见》还表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推行网上审批,设立审批绿色通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经相关联合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审批依据。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含加装电梯工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鼓励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一定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捆绑打包,一次报批,分批实施。不增加建筑面积(含加装电梯、外墙增加保温层、楼顶平改坡等)、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和结构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及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对老旧小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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