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子眼、杜绝“暗中执法”是法治的态度

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媒体集体采访。

针对交通违法“天量罚单”事件,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指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法将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行政机关应及时清理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完善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对非现场执法进行了规范,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首先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而且明确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允许电子监控“暗中执法”。

电子监控的广泛使用,的确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效率,将之前的街头执法的“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但是,电子监控在个别地方也的确出现设置不规范、被滥用的问题,被质疑为“为执法而执法”“为处罚而执法”。比如,之前广东“佛山一岔道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曾引发舆论的热议。很难说,这样的电子监控执法的公正性能得到执法对象的认同。

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积极回应了民间对“电子眼”执法的那些辣味十足的吐槽,也在法律上对方兴未艾的非现场执法做出明确的规范,既是开门立法回应民间诉求,也是通过提升法律质量来推进现实的执法文明。

“电子执法”是手段,不是目的,不是用冷冰冰的电子监控代替法治原则,不是搞机械执法,不能“异化”。使用“电子眼”等执法手段处罚,仍要坚持普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的公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

这次《行政处罚法》就从源头上明确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必须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避免“电子眼”等新兴执法手段被“任性”使用。

其次,法律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值得一说的是,之前侦测电子监控的“电子狗”在不少地方仍处于“灰色地带”,被认为是不合法设备。其实,执法就应该堂堂正正,不能藏着掖着,应明确告知公民监控的设置位置。这一次《行政处罚法》作为具体部门法的上位法、程序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各地执法部门及时、全面、依法公布“电子眼”的设置位置,并依法规范标志。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直言: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电子监控应当设置合理、摆在明处,杜绝“暗中执法”,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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