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房住不炒”定位和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质、抵押权人):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授权各县、市、区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担保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二)在中心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落户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在黄冈购房的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回的,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月还款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可支配月收入的50%。
(四)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借款申请人为子女在全国范围内购买首套普通商品自住住房且符合代际互助条件的。
(五)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购买二手房办理贷款,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提供三年内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土地使用期限70年)、付款凭证等资料,可申请办理最高限额为3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商业住房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债务。
(九)按政策规定比例付清购房首付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建房应先自筹房屋造价的30%。
(十)黄冈市内购房的,购房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时,可以到购房地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十一)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记载2017年1月1日以后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二)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父母为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情形的,同一套住房可以先提取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贷款的额度总和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提取后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最低保留1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预警机制,即个贷率超过85%时,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障“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度。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购买首套房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购买二套房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其中,进城落户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五类人员和建造、翻建、大修三种贷款类型单笔不超过30万元。对于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房,并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最高贷款限额的1.2倍。
高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以《黄冈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黄办文〔2013〕11号)等为界定依据。
具体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为:(贷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存余额)×1.5 +(借款人月缴存额+配偶月缴存额)×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 ×1.5。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可在中心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五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进城落户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最高贷款期限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程序为:
(一)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持三年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手续及个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质押贷款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须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借款申请人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自助申请贷款,预约面签时间。
(二)贷款受理
贷款受理人员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查并确认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留存所需贷款资料及复印件存档;与借款申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按规定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必要时由办事处安排调查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所有资料手续齐全后,办事处受理人员通过公积金系统录入贷款信息,提交后台审核、审批。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事项办理。
(三)贷款审批
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集中统一出件”的业务模式,办事处审核审批人员通过公积金系统进行后台复审和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告知贷款申请人。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配偶到办事处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有关单据。夫妻一方不能到场面签合同的,需到公证处开具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
合同确认后,公积金系统自动冻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账户资金。
(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办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六)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按照年度贷款指标和贷款规模实行有计划的发放。
贷款资金原则上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开发商银行账户内,存量房贷款原则上发放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存量方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或房屋出卖人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可以采取公积金质押、商品房抵押两种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质押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必须是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担保人必须到办事处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在公积金服务大厅拍照留档。
(三)在借款人因故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委托人可强行划扣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四)质押比例:夫妻双方均在黄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夫妻双方和担保人公积金余额的5倍确定;夫妻一方或单身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其他担保人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和担保人公积金余额的3倍确定;夫妻一方或单身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无其他担保人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公积金余额的2倍确定。
(五)借款人配偶在黄冈缴交了住房公积金的,须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一并冻结。
(六)担保期内,质押担保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时自动解除质押。申请提前解除担保的,借款人及配偶、其他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乘以质押比须大于未还贷款本金。
第十三条 商品房抵押
(一)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范围:1、期房抵押:具有合法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并能提供《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并且房地产公司与办事处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相关合作协议。2、现房抵押:所申请贷款的商品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能合理确定商品房的价值。
(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中可抵押物的规定,对于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可抵押物不得申请贷款抵押。
(三)借款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二手房抵押担保的,不得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据上房屋交易价格的70%。
(四)借款人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借款人逾期仍不偿还贷款的,委托人可在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强行划扣。
(六)借款人和委托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注销。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逐月等额偿还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划扣。
借款人可以申请按月划扣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划扣后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最低保留1000元。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当月所还贷款本息(含逾期本息和罚息)时,不足部分将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划扣。
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按月划扣的不得办理按年提取。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和结清贷款
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自有资金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或提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笔还款金额应大于1万元(含1万元),所还金额依次顺序归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
提前偿还的部分由公积金系统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自动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七章 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质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以及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按照《黄冈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档案工作制度》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每月对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和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七)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二十八条 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规定并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20版)》同时废止。
来源: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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