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商品房开发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精神,有效增加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在原有保障性配建政策基础上,市住建局修订起草了《黄冈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中扣除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商业占比超过60%且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开发建设项目;市、区政府主导集中建设用于回迁安置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下或扣除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不足3万(含)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批后30日内,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配建责任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来源:黄冈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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