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自己的东西就能随便变卖吗?比如说银行卡?如果你有这种念头,请尽早打消,因为你有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15期间,湖北经济广播联合“湖北经广公益律师团”律师,推出金融普法专栏《以案说法》,第一期内容,邀请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满生,通过现实案例,为听友剖析银行卡买卖的利害关系。
案例一:
湖北某地的当事人张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为养家糊口,听信其小学同学建议,按照其同学要求,办理了多张银行卡。然后,受到“高额工作报酬”的诱惑,张某加入到其小学同学在外地的“工作室”中,从事银行卡转账工作。张某的工作为:将资金转入张某部分银行卡,然后再根据网络平台指令,将资金转出到指定的收款人账户。3个月后,该“工作室”案发,张某及其所在的工作室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案例二:
赵某发现网上有替别人办卡再出租的兼职,一天可以赚取500元左右。尝到甜头后,赵某将此作为“生财之道”。从2019年8月开始,赵某纠集冀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招募伟某等人办理大量银行卡,在办卡后组织办卡人至边境,将所办银行卡销售给犯罪团伙使用,并在此期间通过刷脸方式完成注册、转账等手续,帮助犯罪分子完成诈骗活动转账流程,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提供了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赚取所谓的“兼职佣金”。
买卖银行卡、做刷卡兼职,都是陷阱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先后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伟某等多名办卡人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浦东新区法院对伟某等人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伟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赵某非法经营案正在审理。
律师“把脉”:
对于这种典型的因贪恋买卖银行卡的一时小利,而让自己误入违法犯罪深渊的典型“买卖银行卡”案例,湖北经广公益律师团律师、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满生指出:
“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手段也是日新月异。买卖银行卡案例中的当事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这些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最终是否构成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之后进行认定。
现实生活中,除了提供银行卡还包括提供广告推销服务、支付结算服务、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这些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它主要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以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公民朋友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轻易把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就把这些个人的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要贪图小便宜,千万不能因为一时贪婪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金融服务热线》温馨提示:一方面,寻找兼职机会须通过正规途径,宣称不付出相应劳动就能获取高额利益的所谓“兼职”,肯定不是“馅饼”,而是“陷阱”。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本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只能本人使用,他人要求你办理大量银行卡供其使用并许以好处,一定是出于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对此,必须擦亮眼睛,切勿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幕后帮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遗恨终生!
来源:长江云
编辑:熊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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