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湖北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没有依据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
为此,《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明确:
这21项证明事项属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通知中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逐一明确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用途、具体流程、证明具体式样,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步在集中办公场所、村(居)务公开栏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来源:长江云、湖北省司法厅
编辑:何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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