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市民逐年增多,携犬外出不牵绳、犬排便不清理、公共场所随意遛狗等不文明养犬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将养犬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对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十分必要。近日,《黄冈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共七章三十五条,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关于养犬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畜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犬只管理工作。养犬人应当依法依规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关于分区域管理。《办法》明确:在全市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限养区为黄冈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限养区的范围。一般管理区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办法》还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2只;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及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另行公布。

关于犬只免疫制度。为有效预防狂犬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办法》明确:将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作为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规定犬只应当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因狂犬病不属国家、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范围,《办法》对未按规定免疫的不设定处罚。

关于犬只登记制度。为确认养犬人与犬只的饲养关系,指导养犬人合法养犬,《办法》设置了养犬登记制度。同时鉴于我市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实际,《办法》明确:限养区范围内实行登记管理,禁止无证养犬;在一般管理区要求定期免疫,不要求登记。同时《办法》第三章对登记条件、程序、年检、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下一步,全市将启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出台相关登记实施细则,实现养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针对公众反映比较集中养犬方面的问题,《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分别对携犬外出、犬只扰民、染疫或疑似染疫犬只处置、犬只伤人救治、养犬纠纷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犬只经营。为规范涉犬经营秩序,《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犬类养殖、宠物交易、诊疗等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证照,限养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限养区禁止交易烈性犬、大型犬,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经营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对不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的处罚依据,主要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无细化创设。

相关文件:《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公安局

编辑:孔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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