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方某生团伙涉恶案件一审宣判,主犯方某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近年来,方某生纠集李某、尤某、王某等人在英山长期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债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方某生等人还以插手民间纠纷为由借机敛财,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非法入侵他人住宅,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英山县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了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应认定为恶势力。方某生为纠集者,李某、尤某、王某为参加者。黄某、蔡某元、吴某软暴力强行索要债务、殴打他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英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方某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蔡某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 英山法院
编辑 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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