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为适应黄冈市城区发展需要,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黄冈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自2020年1月18日零时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鞭区范围:东南自长孙堤南端起,沿沿江路至与鄂黄高速公路交汇处,西北沿鄂黄高速公路至与江北公路交汇处,北东沿江北公路、下巴河大桥、长孙堤至与沿江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
三、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和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禁鞭工作负总责。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禁鞭宣传教育、日常防范等工作。
六、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做好亲戚、朋友和周边群众教育引导工作。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八、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2020年1月7日
编辑 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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