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兵: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全面释放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

编者按:11月14日,市委书记刘雪荣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王立兵,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陈继平先后作了中心发言,分别解读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现全文转载如下,供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学习。

 

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全面释放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立兵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一、《条例》是党内监督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制度成果

    

《条例》从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稿”)修订而来,是党内监督工作与时俱进的实践经验总结、问题解决方案、制度创新成果,是党章有关要求的细化延伸,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

 

《条例》是党内监督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前,党内法规体系中专门针对党内监督的主要有7项法规,处于第一位阶的是《党章》,这是管总的、管全党的;处于第二位阶的有两个《准则》,即《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处于第三位阶的有4个《条例》,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后,形成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主体制度群”,标志着党内监督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对党的中央组织而言,《条例》首次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条例试行稿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党委(党组)而言,《条例》第一次明确界定党委(党组)的监督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及相应的监督制度;对纪委而言,《条例》第一次系统梳理了条例试行稿颁布实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纪委对党内监督提出的新思想、树立的新理念、形成的新经验,将其上升为制度,为纪委专责党内监督、规范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而言,《条例》第一次以制度的形式,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列为党内监督的四类主体之一,夯实了党内监督的基层基础。

 

《条例》构建了纲举目张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试行稿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试行稿与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条例》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必将充分释放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

 

 

二、《条例》是新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准则》《条例》的说明中强调:“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这一重要论述强调了《条例》的刚性约束,我们没有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只有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的义务。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条例》第二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等作出制度安排,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要论述的制度化。如:定期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听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委常委会工作、中央巡视等情况汇报,召开民主生活会、履行监督职责、带头严格自律等。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条例》第三章开列了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在党内监督中的具体职责清单和必须执行的重要制度清单。职责清单具体明确,强调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重要制度清单全面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成果,如:巡视制度强调一届任期内必须巡视全覆盖,巡视的主要内容就是政治巡视,主要目的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巡察制度确定了原来在省以下党委自发推行的巡察工作在党内的合法地位,铸造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利剑”;组织生活制度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予以固化,在内容上重点强调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谈话制度是对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制度安排,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充实了政德的考察、考核评语要与干部本人见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各个环节的责任等新内容;述责述廉制度融入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等新要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申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强调应当加强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突出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点,与近年来出台的相关制度形成有机衔接。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条例》第四章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重要成果写入其中,为纪检机关专责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如:强调纪检机关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将专门监督改为专责监督;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两为主”成为刚性制度;强调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放在首位;强调派驻监督对派出机关负责;强调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要分类处置;强调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强调通过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方式,处理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给干部机会把问题讲清楚;强调执纪审查突出“三类人”;强调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凸显党内审查的纪律特色;强调四个方面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强调加强对纪检机关的监督等。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是党内监督的重要主体。《条例》第五章对党的基层组织履行三大监督职责、党员履行四项监督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在于激活每一个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个体的监督活力,让人人有责、人人担责、人人尽责成为常态。

 

 

三、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要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认真学习《条例》,坚决执行《条例》,切实维护《条例》严肃性。

 

强化学习,把精神领会透。各级党组织既要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又要做到分类施教,深入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学习宣传工作,促进《条例》的新精神、新内容、新要求入脑入心。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组织培训班、学习会、研讨会、支部主题党日、报告会、辅导讲座等多种形式,确保全市每一个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对《条例》应知应会。

 

强化担当,把责任扛起来。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及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和制度要求,从现在开始逐条逐项抓落实。当前,要把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融合到做好换届工作之中、融合到全省全市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之中、融合到抓好年终各项任务考评结账之中,确保贯彻执行《条例》与党委(党组)所抓的各项工作无缝对接。

 

强化落实,把《条例》执行好。各级纪检机关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守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使命担当,把《条例》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以优异成绩服务和迎接市第五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要深化政治巡察,着力发现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落实;要紧扣时间节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八简两风”,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要坚持挺纪在前,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得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不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要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党内监督中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从一开始就以倒逼的姿态促使《条例》落地生根;要服务中心工作,把好换届中有关人选的“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对违反换届纪律和换届风气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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