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进一步激发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我市文艺创作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和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文艺精品创作项目(以下简称文艺精品项目)扶持主要以项目资助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扶持新人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文艺精品项目扶持以三年为一届,每届扶持划分为文学、艺术(音乐、美术、舞蹈、书法、摄影、网络视听作品)和剧本(舞台剧剧本、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广播剧剧本)三大类,每年按顺序扶持一个大类,具体事项以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对指令性文艺创作、优秀文学期刊和优秀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的扶持,不受年份限制。
第四条 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的申报、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对象:
(一)黄冈市内的单位和个人创作、出品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黄冈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与市外单位和个人共同创作、出品,且共同拥有版权(著作权)的原创文艺作品;
(三)在黄冈市内创办的文学期刊和注册的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对申报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重大现实题材文艺作品优先扶持。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受扶持的文艺精品项目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时代感召力和吸引力,做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第八条 文艺精品项目的扶持范围:
(一)指令性文艺创作,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大现实题材文艺创作、重大文艺演出等;
(二)出版文学作品集,包括长篇小说(含网络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报告文学集、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儿童文学集、民间文学集;
(三) 出版音乐、美术、书法、摄影作品集;
(四) 舞台剧(大戏、小戏)剧本、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电视艺术纪录片)文学剧本、广播剧剧本创作;
(五)舞蹈作品创作;
(六)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艺术专题片、网络音频)制作传播;
(七)优秀文学期刊的编辑出版和优秀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运营;
(八)直接与文艺精品创作相关的培训项目。
第九条 受扶持的文艺精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指令性文艺创作为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根据创作规划要求,指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重大题材文艺创作项目和重大文艺演出;
(二)出版文学作品集仅限于已经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文学作品,且在扶持评审年度前五年内发表的作品应达到该集作品总数50%以上,网络长篇小说为在知名文学网站公开发表且已完结的作品;
(三)音乐、美术、书法、摄影作品集出版为在市级以上演出、竞赛、展出中被采用作品的集体汇编或已与有关专业出版社达成出版协议的个人(含多人合作)作品集;
(四)舞台剧剧本创作为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认可的以有关方式通过评审、达到投排标准的剧本和在扶持评审年度前已经公演的剧本,影视剧剧本创作为作者已经与制片方签约立项或正在投拍的剧本,广播剧剧本创作为作者已经与国家许可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签约立项或正在录制的剧本;
(五)扶持舞蹈作品创作仅限于代表本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展演、调演的作品;
(六)网络视听作品为在知名网络平台首发、传播,导向积极向上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作品;
(七)优秀文学期刊为发表本地作者尤其是青年作者作品多、连续出刊未中断、首发作品被上级刊物转载较多的文学期刊,优秀文艺网络传播平台仅限于发表公众文艺作品且总点击量、总阅读量高的专门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八)对直接与文艺精品创作相关的培训项目的资助仅限于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根据创作规划组织、安排或批准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条 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成立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扶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文艺科、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扶持工作机构负责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内外文艺评论家、作家、艺术家和相关艺术门类的专业人士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在扶持项目评审之前,市扶持工作机构在有关方面监督下临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完结之前,评委名单不得公开。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之前,市扶持工作机构向社会发布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通过所在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向市扶持工作机构申报,市直单位申报人向市扶持工作机构指定的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每个申报人每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申报人不能连续两届获得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二)、(三)、(四)、(五)、(六)、(七)项的申报项目数量少于本办法规定最大扶持数量三倍的,则取消该项类别的评审。
上述各项所列同一种类具体项目及其子项目的申报数量不足3件的,则取消该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申报者填写《黄冈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报指令性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与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签订的项目创作或演出协议书;
(二)申报出版文学作品集项目扶持的须提交在公开报刊发表的作品原件;
(三)申报音乐、美术、书法、摄影作品集出版扶持的须提交进入市级以上竞赛、展览、演出、播出的证书原件或公开发表的市级以上刊物原件和与专业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协议;
(四)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剧本全稿以及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认可的有关机构的评审意见或已经正式公演的证明材料,申报影视剧剧本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剧本全稿以及与制作机构签订的拍摄协议,申报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剧本全稿以及与国家许可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签订的录制协议;
(五)申报舞蹈作品扶持的须提交代表本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展演、调演的证明材料和创排资料;
(六)申报网络长篇小说、网络视听作品的须提交首发原始链接以及点击量、转载量、跟帖量等体现社会效益的相关材料;
(七)申报优秀文学期刊扶持的须提供申报年度及前一年的刊物原件和转载作品刊物原件,申报优秀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扶持的应提供所发文艺作品的总点击量、总阅读量、转载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直接与文艺精品创作相关培训项目扶持的须提交培训计划和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的批复意见;
(九)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评审分为预审、复审、终审等环节。
(一)预审。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和市扶持工作机构指定的部门接受项目申报后,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筛选,然后向市扶持工作机构申报。市扶持工作机构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
(二)复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复审合格项目。通过复审的项目数量与本办法规定项目扶持数量之比不得超过2:1。
(三)终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终审,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受扶持项目建议名单,并对通过终审项目逐一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对预审、复审、终审每个环节认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终审结果时,同时公布评委名单。
第十九条 对文艺精品项目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扶持项目申报人被抽选为评委的;
(二)评委与扶持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评委与扶持项目申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
第二十条 市扶持工作机构综合评审委员会意见,报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审批。
第七章 扶持额度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受扶项目实行数量限制和额度管理:
(一)扶持指令性文艺创作项目每届不超过2项,每项扶持不超过10万元;
(二)扶持出版文学作品集项目每届不超过10部,每部扶持3万元;
(三)扶持出版音乐、美术、书法、摄影作品集项目每届总数不超过6部,每部扶持3万元;
(四)扶持剧本创作项目每届总数不超过5部,其中舞台剧大戏剧本、电影文学剧本、十集以上的电视连续剧和广播连续剧剧本、六集以上电视艺术纪录片剧本每部扶持5万元,微电影、单部电视剧、单部电视艺术纪录片、单部广播剧剧本每部扶持3万元,舞台剧小戏剧本每部扶持2万元;
(五)扶持舞蹈创作项目每届不超过2部,每部扶持2万元;
(六)扶持网络视听作品项目每届总数不超过8部,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每部扶持1万元,网络艺术专题片、网络音频每部扶持0.5万元;
(七)扶持文学期刊和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每年不超过2种,每种扶持3万元;
(八)资助直接与文艺精品创作相关的培训项目,每年不超过1期次,每期次扶持2万元。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扶持项目的作品,在出版、上演(映)、展出等活动中应注明其为“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受扶持项目参加上级部门评奖和扶持资金项目评审时,享有优先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扶持项目的申报人,应与市扶持工作机构签订《项目扶持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办理扶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受到扶持的出版文学作品集项目由扶持机构集中统一安排出版。除出版文学作品集项目以外的受扶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市项目扶持机构组织评审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扶持资金由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直接一次性足额拨付到项目申报人。验收时认定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项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不予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助资金应用于直接与项目有关的方面,包括出版印刷、创作及研讨等。扶持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扶持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市扶持工作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对扶持资助的文艺作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介,并享有无偿用于公益的使用权。
第八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一经认定存在剽窃行为或版权纠纷的,无论是否被评为扶持项目,一律取消资格,如扶持资金已拨付,须全额退回,并将该项目申报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市扶持工作机构不再受理与该申报人有关联的申报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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