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新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新林背离党的宗旨,丧失理想信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购买土特产送礼;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违规决定返还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规干预行政执法,严重损害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

陈新林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新林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编辑 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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