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黄某青、黄某明等28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及黄某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6人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千万元至8万元不等。
据悉,自2016年1月开始至2017年5月被查获,仅一年多的时间内,被告人黄某青、黄某明等28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相继购买“金石157”“海观山88”“宏浦 135”等 10余艘船舶,共计436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24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高达5.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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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走私犯罪团伙规模庞大、层级分明,以”家族式+公司化”模式运作,分股东、管事、区块业务、普通员工四个层级,赋予不同的管理权限,领取不同的薪酬,表现突出者还有机会晋升。犯罪团伙成员各有分工和协调。被判决的28名被告人中,黄某青、黄某明、黄某平、黄某秋的家族成员就有11名,包括夫妻、子女、外甥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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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走私犯罪团伙反侦查意识强,设置“接头暗号”,明确内部人员分工,通过联系上家、出海接头、过磅柴油、过磅卸油、同步销售、马仔顶包、统一口径等多步骤完成走私犯罪。除了与上家使用接头暗语外,该团伙还通过隐匿船舶真实身份、订立攻守同盟、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收支款项、使用不记名网络电话号码进行内部联络,作案手法极具隐蔽性。
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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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黄某青、黄某明、黄某平、黄某秋、周某文合股共谋走私柴油,安排被告人张某萍、郑某、黄某威、陈某式、黄某等人分别负责销售、财务、船舶出海、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并雇佣他人驾驶“2号”“3号”“金石157”“海观山88”“宏浦135”等船先后26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2.7万余吨柴油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5792343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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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青、黄某明、黄某平、黄某秋、周某文合股共谋走私柴油,安排被告人张某萍、郑某、黄某威、陈某式、黄某等人分别负责销售、财务、船舶出海、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并雇佣他人驾驶“金石157”“海观山88”“祥鸿11”船先后4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1700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393094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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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与吴曦(已判决)等人合股共谋走私柴油,安排被告人李某伟负责码头过驳柴油,并雇佣叶某飞(已判决)为随船管事,林某中(已判决)为船老大,驾驶“海观山198”船先后2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900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029161.74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伟参与1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01261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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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青、黄某明、黄某平、黄某秋合股共谋走私柴油,安排被告人郑某、黄某威、陈某式等人分别负责销售、财务、船舶出海、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并雇佣被告人邱某寿等人驾驶“金石157”“海观山88”“宏浦135”“弘恒286”“海翔118”“顺开21”船先后107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7.5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35702542.64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新参与“金石157”“宏浦135”船共18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6362494.71元;被告人邱某寿参与“金石157”“海观山88”船共25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873792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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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青安排被告人王某新、陈某雷、戴某龙以及陈某弟(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负责销售、财务、船舶出海、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并雇佣他人驾驶“弘恒286”“宏浦135”“海翔118”“顺开69”船先后149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7.6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16933511.79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新参与“宏浦135”船42个航次、“顺开69”船6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85644685.95元;被告人陈某雷于2017年4月至5月共参与83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17556000.74元;被告人戴某龙于2017年1月至3月参与“弘恒286”船42个航次,于2017年4月参与“海翔118”船13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6951375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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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明、黄某平安排被告人陈某式、郑某、余某远、鲍某和等人分别负责销售、财务、船舶出海、码头装卸及望风等事宜,并雇佣被告人邱某寿等人驾驶“海观山88”“顺开21”“振佳6”船先后91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3.7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93545326.91元。其中,被告人余某远于2017年3月至4月参与“顺开21”船25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3919461.57元;被告人邱某寿于2017年1月至2月参与“海观山88”船6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6060460.06元;被告人鲍某和于2017年1月至5月参与“海观山88”船48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5193635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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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被告人李某伟负责码头过驳柴油,安排被告人翁某丰负责码头引导油罐车过磅,并雇佣他人驾驶“博远01”“鑫海油5”船先后57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2.28万余吨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5479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翁某丰参与4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3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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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明伙同他人摆设赌场20余天,抽取头薪20余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青、黄某明等28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黄某明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并罚。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该类犯罪案件中,受雇人员往往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不至于构成犯罪,更想不到会因此失去人身自由,还要承担高额的罚金刑,可谓“人财两空”。为此,温州中院希望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再次呼吁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守住法律底线,远离犯罪,不要让自己一时的贪念和无知造成个人和家庭的悲剧。
严正声明
走私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我国税收监管秩序,同时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无视国家法律
为获暴利
铤而走险
等待走私犯罪分子的
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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