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近3年涉扶贫领域5大典型案例,职务犯罪居多

5月22日,湖北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湖北全省法院审理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法惩处扶贫领域刑事犯罪,为精准脱贫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省法院副院长张忠斌介绍,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湖北法院共受理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93件132人,已审结85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83人,判处拘役13人。

《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减刑、假释的条件从严掌握,社会影响恶劣或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虚报冒领、强行索要扶贫资金、阻碍扶贫项目实施、农村涉黑涉恶犯罪从严打击。对以农村弱势群体为对象的犯罪,除强调从严打击外,还要注重与扶贫工作相结合,被害人家庭属于贫困户或脱贫户的,依法依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意见》还指出,对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犯罪,坚持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相结合,将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针对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着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此外,还要注重审判职能延伸,对审判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案件多发领域,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

【链接】湖北省法院发布涉扶贫领域5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兴山县某乡原党委书记汪某贪污受贿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汪某在担任兴山县高桥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在工程承接、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其给予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汪某在担任兴山县高桥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时任高桥乡乡长田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9 万元。2013年,汪某与时任田某商量后,通过签订虚假采购合同的方式,以兴山县明妃果茶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套取万亩茶园基地建设扶贫项目资金25万元,用以支付高桥乡政府购买土特产的货款。

2014年,汪某作为高桥乡党委书记万亩茶园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万亩茶园项目指挥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擅自决定万亩茶园项目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指定覃军进行实施,同时要求覃某将部分扶贫资金用于支付其亲属茶场转让费,以致249万元扶贫资金拨付后未完全用于项目建设,导致该项目荒废,未产生任何效益,导致国家 扶贫资金遭受损失59.5万余元,给当地脱贫致富造成困难,同时由于覃军资金不到位,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枝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一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宜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兴山县扶贫办原主任舒某受贿、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案

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舒某在担任兴山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扶贫项目分配和扶贫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为相关扶贫村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1.4万元。归案后,其退赃10万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覃某多次向兴山县扶贫办申请拨付万亩茶园项目省级配套资金,并分3次给予舒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舒某明知该项目建设不合格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履行工程验收职责,在竣工验收报账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致使财政部门先后多次将省级专项扶贫资金249万拨付给兴山县春茗茶叶专业合作社。覃某获取扶贫资金后未完全用于万亩茶园项目建设,导致该项目荒废,未产生预期效益,致使国家扶贫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8年至2015年,舒某在担任兴山县扶贫办主任期间,授意他人在单位设立“小金库”,金额共计人民币91.3万余元,并违反国家规定,将“小金库”资金中46.8万余元以职工奖金、补贴、加班补助等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舒某个人实得8.2万余元。

枝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1万元。宜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宜都市扶贫办原主任董某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案

2008年至2016年,董某担任宜都市卫生局局长、扶贫开发办主任职务期间,以单位名义向宜都市卫生局下属的宜都市红花套卫生院和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集团等单位借款;虚构可以办理扶贫贷款的事实,向湖北九道河思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都市饮博士天然富锌茶专业合作社、宜都市长颈鹿油漆店、宜昌野山珍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宜都市汇锦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收取贷款保证金;直接挪用宜都市扶贫办代管的示范场账户资金,将前述款项共计229.326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债务。

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董某利用其担任宜都市扶贫开发办主任的身份,先后向潘家湾乡潘家湾村等10个村的村干部借款共计37.4万元,至今未偿还。

董某在任职宜都市卫生局局长、宜都市扶贫办主任期间,以单位名义向他人借款、签订合同、收取贷款保证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4.625万元。

宜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一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四】荆州市纪南镇董场村村干部邵某贪污、受贿案

邵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干部,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以虚构耕地、鱼池征地补偿协议的方式,非法骗取征地补偿款82.7万余元,实际非法占有55.5万余元,并利用其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在鱼池征地补偿过程中获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7.2万元。

荆州市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40万元。荆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宣恩县洗马坪村村民朱某、刘某夫妇寻衅滋事案

2016年7月19日,因天降暴雨将朱某、刘某夫妇部分房屋冲毁,二人要求长潭河乡政府解决其房屋受损的问题和申请纳入贫困户。乡政府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资金7000元,因他们不符合贫困户标准,村民大会上未通过纳入贫困户。

2017年7月,朱某、刘某非法占用贫困户安置房长达十一个月,拒不腾退,导致该栋安置房不能按时验收、三户搬迁户不能按时入住。

宣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朱某不服,提出上述,恩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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