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解读:党员退休后也不能随便经商

领导干部退休后也不能随便经商

昨日,省纪委法规室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十二期,向全省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详细解读“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其中指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等5种行为,都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5种情形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近来,在巡视反馈意见中,一些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比较突出。那么,党员干部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呢?

省纪委法规室明确:一是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四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但是,有的党政干部本人不经商办企业,但却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出面经商办企业,而党员干部则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这种行为同样是违纪行为。

这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也不能随便经商

领导干部退休了,在经商方面,也不能“随便”。省纪委法规室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但这也不是“一刀切”,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

一些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则是允许的。比如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随着互联网电商的飞速发展,不少人开起了网店,当起了微商,一些党政机关干部也加入其中。省纪委法规室解读,网店、微店虽然与实体公司不同,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相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及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本文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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