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23日,市纪委监察局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2017年第11次集中学习活动,委局领导和部室负责同志代表围绕学习贯彻《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作了精彩的发言,并进行现场互动交流,气氛热烈,取得较好效果。现将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李世梁同志,市纪委常委周志华同志发言摘要刊发如下,敬请关注。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
——学习《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心得体会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世梁
省委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一年来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具体和细化,为加强我省党内问责工作,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我觉得《实施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问责情形规定“细”。《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适用、问责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等共六章36条。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的问题,细化为28类问责情形,对问责情形规定的非常具体,比如,规定明确了对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请示报告和谈心谈话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均要予以问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问责界定规定“明”。《实施办法》提出了问责应当准确认定、正确区分相关责任的原则性要求,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要求,界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应当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合理确定了问责范围、层级和程度,有利于我们在问责工作中准确分清责任,做到精准问责。
问责程序规定“严”。《实施办法》对符合问责情形的问题线索,实行“谁发现、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线索移交、问责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等作出程序性规定和严格要求。明确了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失职失责行为实行终身问责,突出了对问责结果的运用,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确保问责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问责保障规定“实”。《实施办法》规定了要建立健全实行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对被问责人的回访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协调机制等制度,加强对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用督查传递压力,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问责的实质在于担当。作为党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办法》,记牢各项条文,真正把精神实质吃透,把问责情形厘清,把问责方式用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切实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担负起问责之责,敢于较真碰硬,切实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市纪委常委 周志华
省委制订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具体和细化,为我们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要进一步明确问责主体。《实施办法》是我省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落实《实施办法》,既是严肃的政治任务,更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过去,相当一部分同志特别是一些党委(党组)负责同志和党的工作部门认为问责是纪委的事,只有纪委才有权利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置。这个片面认识直接导致一些地方党委(党组)管党治党“宽松软”,该抓的没有抓,该管的不敢管,当“老好人”,没有充分体现和突出党委(党组)及党的工作部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实施问责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决定,其中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问责调查,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多元问责主体的身份,切实改变了纪委“单打独斗”的格局,有效传导了管党治党的责任和压力,形成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合力。
二、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全省各级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问责追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找准责任边界,通过责任倒逼机制,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担当起来”。《实施办法》明确的问责对象主要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主要是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行为。这与行政问责客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情形主要侧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都不相同。
三、要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施办法》针对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宽松软”“弱缺不”等突出问题,列出了需要问责追责的28种具体情形,这既是从严治党的负面清单,又是我们开展问责追责的主要依据,更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把自已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整改问题的工作导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重点就要对照清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对单销号,补齐短板。失职失责,出了问题,就要追责。真正做到以“问”促“责”,以“责”促“行”,确保《实施办法》落地生根,倒逼党员干部扛起管党治党责任。
四、要进一步严格结果运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问责的事由越来越多,问责的领域越来越宽,问责的尺度越来越严,问责的群体越来越大,失责问责成为常态。实践中,各级党组织都强调要严肃问责,对问责方式的适用比较规范,十分精准。但往往会就事论事,一问了之,对问责后续结果运用不严格,程序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问责的震慑教育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从程序上对问责结果的运用进行了规范,着力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切实增强问责实效。重点要做到“六个要”:一是要宣布,让一纸问责文件变成一本活生生的警示教材;二是要归档,对干部问责情况实行全程留痕管理;三是要备案,便于上级组织部门掌握;四是要检讨,要求本人要写出深刻检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深刻检查;五是要回访,对已过影响的,该用的用,防止“一棍子打死”;六是要定期报告、督促检查,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跟踪问效。
五、要进一步促进凝心聚力。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实施办法》也强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结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或者失误的,可以免予问责。对这些要求,实事求实讲,领会精神容易,执行落实很难,从严好操作,免责难把握。这就要求我们在问责实践中,要准确领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容错纠错等政策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既要严肃追责问责,又要敢于容错免责;既要注重纪律约束,又要体现关心激励;既要严管,又要厚爱,真正为敢于担当的人担当,为敢于负责的人负责,更好地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实现法纪效益与政治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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