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以案明纪第65期:党员干部要修心养德

A某,中共党员,副县级干部。自2008年开始,A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某企业员工B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维持至2016年二人登记结婚,其间A某与原配偶于2014年、B某与原配偶于2015年分别办理离婚手续。B某于2010年生育一子,经DNA鉴定确定为A、B的非婚生子。2017年6月,A某还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律溯源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员此种违纪归于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此违纪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本案中,A某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婚外生育,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廉政短评

古人把立德、立功、立言谓之人生“三不朽”。立德,即树立德行,居于人生“三不朽”的首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应恪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其中生活纪律就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坚守的行为准则,包含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党员遵守生活纪律,关乎党的形象,不能草率,不可马虎。生活纪律条文最少、规定似乎也最“小”,但小事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酿出大问题。“德不配位,必有灾殃”。一如本案中的A某,“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不检点,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甚至婚外生育,不但伤害发妻、破坏家庭,最终也毁掉自己。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此案警示教育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还要不断提升思想境界,加强德行修养,坚守生活纪律,颐养浩然正气。(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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