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巨额打赏主播,妻子能要回吗?

丈夫巨额打赏主播,妻子能要回吗?

随着网络直播的火爆,打赏乱象也频频发生。若已婚人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讨主播欢心进行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日前,武穴市人民法院大金法庭审结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5月至12月,张某在某视频平台直播间结识女主播小糖(化名),并通过直播间、微信与小糖互动。小糖在明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他互称“老公”“老婆”,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交流对话。

张某与小糖交往期间,通过视频平台向小糖累计打赏62万元,扣除平台、签约公司的抽成及平台代扣税款,小糖实际得到24万余元。张某的妻子陈某发现后,起诉要求小糖返还全部款项。

武穴市法院审理认为,小糖明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交往,并多次以结婚等理由引诱张某打赏,且张某打赏的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结合打赏金额、互动性质等因素,应当认定张某的部分打赏是为了维护与小糖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

陈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张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要求小糖返还全部款项。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张某的打赏行为构成无效赠与,判决小糖返还24万元(扣除平台分成部分)。判决作出后,陈某、小糖均未提起上诉,小糖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向陈某退还了24万元。

法官说法:网络直播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娱乐和社交体验,但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已婚人士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消费或赠与他人时,须征得配偶同意,避免因个人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广大网友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网络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类似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直播从业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可诱导他人进行不合理消费,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武穴市人民法院,方亮整理)

编辑 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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