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45期:党员操办喜庆事宜要遵规守纪

周某,中共党员,A区某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治调委员。2017年2月,周某为女儿举办生日宴,并接受亲戚以外人员所送礼金1200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周某所在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所收礼金。

纪律溯源

本案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廉政短评

明珠入手,喜得千金,本是人生一大喜事。聚亲友办喜宴庆贺一下,本是无可厚非的传统民俗。但是,身为共产党员,就必须时刻牢记党员身份,做遵规守纪的模范,当移风易俗的表率。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明确规定。铁律在上,决不允许恣意亵渎、半分违背。然而,时至2017年,本案中的周某仍我行我素,不仅操办喜宴不报批,而且违反规定收受亲属之外人员礼金,实属顶风违纪,受到纪律追究是咎由自取。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牢记党员身份,时刻遵规守矩,带头移风易俗,搞简朴、节约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能体现传统民俗。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广大党员干部脑子里要时刻紧绷纪律规矩之弦,喜事面前切莫喜而忘形,做出让喜事蒙上阴影的行为。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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