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39期: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禁区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大力实践“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病于未生之先、治病于萌芽之际,让游走于纪律底线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及时收手,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贵某,中共党员,现任C县某粮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有企业)。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该公司多次在公务接待中用公款购买香烟,共计24190元,另有多次超标准公务接待等问题。贵某身为中共党员和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接待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12月,C县纪委给予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违纪款上缴国库,并责成该公司的主管单位依程序解聘贵某职务。

纪律溯源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法〔2014〕1号)规定:“接待单位不得提供香烟”“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案中,该国有企业违规公务接待行为从2015年持续到2016年,应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廉政短评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禁区,国有企业不是党外之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之一,国有企业虽有其遵循市场规律的经营管理运行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上打折扣,成为享有党纪豁免的“世外桃源”。

本案中,贵某作为中共党员和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多次违规接待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C县纪委依纪依规给予其相应处理,鲜明体现了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国有企业强“根”固“魂”,就必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不放松。国有企业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严格日常管理,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把党章党规党纪在国有企业中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以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优势,促使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做优做强做大。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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