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32期:党员违法不被起诉也要受到党纪处分

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实施至今,党纪严于国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极少数党员以为只要没有违法,或者违法了但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就能逃脱党纪处分。身为党员必须把党纪时刻记在心头,自觉在党纪约束下工作和生活。倘若触碰纪律底线,不管法律是否追究责任,都将受到党纪严肃处理。

曾某,中共党员,某市村民小组组长。2013年至2015年,曾某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收取砖厂土地补偿费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3家砖厂上交给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83570元归个人使用,均超过3个月且拒不退还。2015年8月,该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该案件适用法律发生变化,2016年5月,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同年12月20日,该市纪委给予曾某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溯源

根据201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入刑数额起点提升到10万元,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曾某因此挪用资金罪数额起点变化而不予起诉。检察院认定不予起诉了,但对党员来说,依然要受到党纪重处分。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具体在条款适用上,由于本案发生在2016年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对曾某给予处分。

廉政短评

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实施至今,党纪严于国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极少数党员以为只要没有违法,或者违法了但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就能逃脱党纪处分。然而,事实上不是这样。本案中的曾某,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由于其挪用集体资金的数额原因,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起诉,若是普通群众,此事即到此为止。但是,曾某是共产党员,其涉嫌违法的问题严重触犯了党的纪律。党纪严于国法,必须对其处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清除出党员队伍,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必然要求。本案深刻警示:身为党员必须把党纪时刻记在心头,自觉在党纪约束下工作和生活。倘若触碰纪律底线,不管法律是否追究责任,都将受到党纪严肃处理。

编辑 何雪萌

(作者:云上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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