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擅开飞机应急舱门案嫌犯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上午,我国首例因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宣判。延吉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朴英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飞机滑行后擅开应急舱门

去年2月12日,朴英兰在延吉机场乘坐飞机时,在飞机已经滑行后,擅自将座位旁边的应急舱门打开,导致应急舱门的充气滑梯释放弹出。该航班因此迫停,航班延误4小时,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昨天上午,延吉法院对此案最初判决,认定朴英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朴英兰擅自将飞机前左侧应急门打开,导致充气滑梯弹出,严重威胁飞机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朴英兰在延吉市朝阳川国际机场乘坐韩国韩亚航空公司由延吉飞往韩国仁川市的OZ352航班,坐在靠近左侧2号应急舱门的座位。朴英兰登机后,乘务员根据安全手册,专门向朴英兰讲解说明了应急舱门的重要性,告知其非紧急情况不能打开;如遇紧急情况,在得到机组人员的指令后,方可打开协助其他旅客逃生。但当飞机滑行38米时,朴英兰擅自将其座位附近的左侧的应急舱门打开,致使该应急舱门的充气滑梯释放弹出。地勤和机组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将飞机迫停,延吉机场随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该航班延误近4小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朴英兰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故朴英兰的行为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至今擅开舱门已有12起

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明确规定,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即属于航空器内所禁止的、扰乱秩序和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民航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民航公安部门统计,自2015年1月至今,昆明、重庆等地已发生机上乘客擅自开舱门事件12起,严重危害航空安全,影响航班正常运行。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 谢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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