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不用去远方
红安就是好地方
在红安工作的毕业生
可根据自身情况
申请学费补偿等多种政策支持
近日
红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开展2022-202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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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202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中(附件8)《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2025年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毕业年份认定。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补偿,不属于我县政策补偿范围。
2.应届毕业身份认定。我县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县指定地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基层单位到岗工作。如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含)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不得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继续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原因外,因其他任何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就业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范围。
3.工作地点认定。应届毕业后工作地点应为纳入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指标(具有正式编制)的应届毕业生。
4.关于补报。对于符合条件的2022年、2023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1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纳入补报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学生可向红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024年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按《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1-7项资料;2022、2023年毕业学生只需按第十一条中规定第1项材料)。
(二)审核材料
红安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文件要求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政务网公示5天以上后确认。8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报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申报时间
2025年7月1日-7月15日(双休日除外)
四、申报地点
红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杏花大道夏屋巷口)
五、联系电话:0713-5252728
红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附件8)《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第57-68页)。
3.关于学费缴纳有关情况的说明。
4.关于基层就业学费年限有关事项的说明。
5.部属高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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