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1月9日上午,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梅县分局组织工作人员督导某企业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在长江黄梅县小池段横坝头渡口附近,现场成功放流各类鱼苗3000余尾,至此该企业已按照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了替代修复义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县生态环境局通过多方面线索来源开展自查和上级交办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件,其中终止索赔14件,启动并履行生态赔偿2件,已全部按时办结。
来源:黄冈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吴涵 通讯员 王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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