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罗田县公安局发布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罗田县旅馆业经营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旅馆是指在罗田县境内按日或按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电竞酒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乡村民宿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二、旅馆业经营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程序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准营业。同时确保营业场所内监控录像设备、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等设施资料完整齐全。

三、旅馆业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四实”,按照“实名、实时、实情、实数”标准,对入住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场所禁止一切“黄、赌、毒”等各类违法行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旅馆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务必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旅馆业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律予以取缔,处以10日以上15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旅馆业经营者违反上述通告第四条内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导致发生1起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对旅馆业住宿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该旅馆类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处1至10万元罚款,同时,对旅馆业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同一旅馆业经营单位在一年内因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导致发生2起及以上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从严处罚,直接吊销特种行业许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且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对经营业主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对涉案旅馆予以取缔,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八、严禁电竞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对在电竞酒店电竞区域内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律通报文旅部门,追究其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责任;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九、违反上述通告内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罗田县公安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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