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获赔1万元”何以招来苦笑

近日,“全职太太离婚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话题冲上热搜。该案双方梁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女士婚前经营了一家餐饮店,婚后因怀孕、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法院判定梁先生应当给予家务劳动补偿。最终,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其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网友苦笑:这么多花得完吗?(12月2日《瞭望东方周刊》)

全职太太操持家务算不算“有工作”,与丈夫离婚时该不该获得对方“劳动补偿”,这在许多国人心中并无清晰边界。《民法典》规定“应当给予补偿”,显然是明确和正面的回应。不过,对“价值多少”仍存争议。网友此次对获赔1万元的无奈“苦笑”与此前对获赔5万判例的“不值”议论,当属异曲同工。这应该引发人们的关注。

平心而论,家务劳动的确是一项难以量化、难估价值和无法考勤的“良心”活计。这似与“清官难断家务事”同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只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索赔前提,并无具体赔偿标准。其裁量权交给了“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此看来,由立法规定补偿标准的确有些勉为其难。

应该说,相较于前例“结婚5年、获赔5万”的补偿金额,此次的获赔万元着实有些“少得离谱”。在笔者看来,网友的“苦笑”不无道理:一是赔偿金额太小;二是婚后损失太大。李女士婚前曾经营一家餐饮店。不过,究竟该赔多少,没人能够说出标准。毕竟各家情况不同,家务劳动的伸缩性太大,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无人评判。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务补偿”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这毕竟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更何况,法律将此款的性质规定为“补”而不是“赔”。

有人将全职太太获“家务劳动补偿”与清洁工和保姆的“拿工资”相提并论,这显然并不恰当。前者的家务劳动属份内职责,比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打扫庭院等,可以自己干,也可以与对方分工干,更何况也不排除有全职丈夫;前者的获赔建立在分割家产的基础上,而清洁工和保姆却并无此“待遇”。

对于不少网友“愤愤不平”的热议观点,负责审理前例首案的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曾经通过媒体作出过回应:“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审判时,主要考虑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些回应或可用来释解网友们的“苦笑”。

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生育子女的多胎化,以及人们对家庭生活舒适度的诉求提升,公平判决此类案件的积极意义和社会效应更为凸显。法院裁决的难度既有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存在举证难,也有家务劳动补偿缺乏明确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因素,加之家境不同和收入差异,“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个案处置还当是办案审理的依循原则。不过,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解释或积累总结判例的方式,为法官审理提供参考,或可对平复质疑大有裨益。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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