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雪饼没变旺”举报人:是谁公开了我的举报信?

 

旺旺系列的零食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可以说是伴随着童年成长不可缺少的一种食品,然而很少人真的会在意它的广告。

 

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谢先生没有想到,因为一封“投诉举报函”,一夜之间他成了火遍网络的焦点人物。

  


 

事情是这样的↓

 

9月11日,谢先生来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北京华联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因为看到超市销售的旺旺雪饼包装袋正面显著位置用较大字体标着“天天吃旺旺 运气会旺哦”的广告语,便买了一袋单价5元的雪饼。

  

“我是受了雪饼广告语的诱导才会购买的,但是自己的运气并没有因为食用它而变好,因此对该食品的宣传是虚假的、迷信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谢先生认为,食品所在超市和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提供该产品能让运气变旺的依据或证据,如不能,此产品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己应获得500元赔偿。

  

一气之下谢先生写了一封实名投诉举报函。由于雪饼包装袋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位于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的广西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因此他将举报函打印3份通过邮局分别寄往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投诉举报人一栏分别写着北京华联南宁江南店和玉林广西旺旺食品有限公司。

  

9月23日19时,刚逛完街回到家的谢先生掏出手机,在一个名叫“天天乐供应商群”的微信群里看到一张照片,点开一看居然是他寄给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函,信函落款处他的姓名、电话等身份信息也没打马赛克。

 

很快,这封被网友嘲笑的“奇葩”举报信在QQ群和朋友圈被疯传,“真牛”“没有吃够量,没有吃对时间,怪我呀”……举报信被公开的当晚,几个小时内他收到了七八个陌生号码发来的嘲笑短信,一些网友加他的QQ要和他讨论举报的事。

  

谢先生说,过去这段时间他害怕被别人骚扰,几个晚上都睡不着觉,更害怕出门,“感觉周围的人都在看我”。

 

  

举报信不仅送达而且肯定被拆开了

  

让谢先生有些气愤的是,“姓名、电话都是个人隐私,怎么能随便传到网上?”他告诉记者,举报信的照片不是他拍的更不是他上传的,当初给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寄投诉函时,为了保证信的安全,他还专门采用了去邮局寄挂号信的形式。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开始了维权之路。

  

通过查询邮寄单号,谢先生发现他寄给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举报函在9月20日11时由寄送目的地收发室签收。9月27日,谢先生收到了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他更加确认,这封投诉举报函不仅送达,而且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肯定拆开了。

  

记者为此向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求证,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9月23日收到这封投诉举报函后,因为形成了网络舆情,他们在9月26日就给予了回复。他们内部也就此事进行了调查,但没有证据显示这封举报函是从他们那儿泄露出去的。

  

“按照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举报人的信息是要严格保密的,从法律角度是绝对不允许泄露的。如果有相关部门介入查实(是我们的问题的话),我们一定会严惩。但我们局这么多年从没发生过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事情。”这名工作人员认为,从写信者本人,到邮寄、接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发生泄露的可能。

 


举报信

  

举报人隐私泄露应通过法律维权

  

为了维权,谢先生先是给江南区纪委监察局寄去了一封检举投诉信,希望江南区纪委监察局可以给他一个说法并依法对泄密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记者随后到江南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办采访,对方表示如果涉及泄露公民隐私,应该通过法律维权,这不属于纪委监察部门的职能范畴。

  

9月27日下午,谢先生和朋友来到南宁市明秀派出所报案。将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执等材料出示给该所一位值班民警并说明情况后,该民警回复说:“只有涉及国家机密的泄露和黄赌毒内容的网上传播我们才受理,你的情况,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只能去当地的监察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者去法院起诉。”

  

然而在谢先生看来,打官司成本太高,“经济能力和时间成本这两方面我都不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谢先生的举报函被人拍照发到网上,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只有隐私的泄露产生了使受害者不堪其扰自寻短见或者有人借此上门骚扰,甚至对受害者使用了侵犯其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等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才会受理。如果只是“举报信上网没有对他的个人信息进行掩盖”,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这既不是社会治安案件,也不是刑事案件,公安局、派出所无法受理。

 

 网友:广告语不要太当真!

 

谢先生的打假维权举动,引起网友热议与讥嘲,认为其“真牛”。确实,正如不能要求“老婆饼”里有老婆、鱼香肉丝中有鱼肉一样,谢先生感觉受到误导、欺诈,并因此维权打假,有些“无厘头”,令常人感觉好笑。但也正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予以厘清。

 

广告是一门“劝说”的艺术,通过种种形象化的声音、语言和画面,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消费倾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这在普通公众眼里,无疑是一句“讨口彩”的祈福语,听到或见到这样的话语,会令人心情愉悦,产生良好的购买欲望和“消费体验”,但一般人并不会信以为真,认为运气果然会旺,进而在受误导、欺诈的情况下,不理性地消费。

 

通常情况下,虚假宣传必然导致误解,但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一定都是虚假的。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认定,学界曾有愚人、中人、智人标准之分,按一般人、普通人的认知水平、生活经验(即中人标准或合情合理的人的标准),可以辨别内容真假或艺术性夸张,不至于受到误导乃至欺诈的广告宣传,不属于虚假广告范畴。只有当合情合理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对有关商品的某一重要部分产生误解,才能认定该广告具有虚假性。

 

对此,最高法《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不引人(一般人)误解的夸张性表示或宣传,排除在虚假广告之外。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也即,虚假广告分为内容虚假的广告和内容引人误解的广告。前者容易判断和界定,但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主要基于主观认知,只有能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效应的,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

 

实践中,对引人误解的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并不能单凭自己的主观认识轻易下结论,务须从一般人、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层面出发,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后再作出认定。就“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太平洋保险保太平”等广告语来说,并不构成虚假广告或欺诈,谢先生认为旺旺系列产品宣传虚假、迷信、没有科学依据,只是自身主观认知有误,偏离了常人合理认知或一般公众思维,引起网友吐槽就不难理解。其投诉要求按《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索赔500元,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来源:央广新闻

编辑: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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