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库(不含退规后重新进规,下同)的“月度进规”企业和“年度进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次年营业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第三年营业收入保持在15%及以上增速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军工企业新上民品研发生产项目,首次单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销售收入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且获得订单,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改升级
对当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工业技改投资统计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按与生产相关土建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含工业软件,下同)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与生产相关土建投资额5%、生产性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与生产相关土建投资额8%、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按与生产相关土建投资额10%、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助。
对实施智能化改造,总投资不足500万元但工业互联网平台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数字化技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8%给予补助。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2件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奖励20万元,其他企业奖励15万元。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黄冈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各类创新平台获得省级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4%、3%以上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对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黄冈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主导修订一项的,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定或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或修订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
四、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2A级及以上认定的工业企业、省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2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业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型制造业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融资
对规上工业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贷、科技人才贷、供应链融资贷、创新积分贷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专业设备、存货和股权等动产质押融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按照当年度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解决流动资金问题的,政策性担保费率下调至0.5%。
六、支持企业招才引智
对聘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本级考核合格、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分别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给予补助,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选派总人数的20%。
对年产值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且年产值增速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其年薪2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对规上工业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人才公寓(邻里中心、青年社区)或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规上工业企业任副总及以上职务的高管人员子女需要接受学前或义务教育的,由市教育局协调安排到意向学校就读,确因班额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在同级别优质学校中予以调整。在市区初中就读的企业相关人员子女,可享受与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在录取过程中平等享受高中阶段招生政策。在外地就读的企业相关人员子女,中途申请转入我市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户籍未迁入我市的,可视为符合转学条件;高中阶段按与原就读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接收学校考核后,协调安排就读。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大型展会的企业,按照每次产生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参照公务出差标准,单个企业每个展会2人)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产值增量排名全市前20位且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年度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奖励。
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及其本地主辅分离的公司,每1美元出口额给予0.02元(人民币,下同)奖励;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每1美元出口额给予0.03元奖励;年出口额达1亿美元及以上的,每1美元出口额给予0.04元奖励;每进口1美元给予0.01元奖励。进出口额以当年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八、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
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对在本地注册的产业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接入上下游企业达到50家及以上,平台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满足相关功能要求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排名前三的平台每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
推动企业融入产业链平台。对当年通过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重点供应链平台发布有效供需信息10条及以上且供需合作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平台业务发生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项措施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科创供应链建设。对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投入生产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8%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麻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4%给予奖励,每年每项成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建立精准服务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服务链”,切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新设企业服务力度,实现注册即联系、联系即服务。系统创新政务集成服务,推进更多涉企事项一事联办、全程网办。完善审批部门协同机制,实施“多证同发”,采取容缺预审模式,确保“多证”同步推进、同步核发,提高办证效率。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全方位优化利企便民服务,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企业、重大项目机制,聚焦“找市场、降成本”,深化“双千”行动,常态化开展分层、分级、分类企业帮扶,着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十、强化生产要素供给
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方式,强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实施新型产业用地,推动由出让为主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及亩均效益高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为工业及公共服务用地提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鼓励企业租赁市属国有企业存量厂房,结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贡献等情况,参考厂房租赁行情,按实际租赁生产性厂房面积给予适当比例的租金优惠。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常态化开展企业用工招聘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困难。完善园区生产性配套设施,提档升级水、电、气、路、网等基础设施;加强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园区内外循环,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化服务。
本措施规定项目,同一企业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荣获国家特殊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别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4年度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适用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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