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红安人才政策来了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对引进在红安创新创业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5万元;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费5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3万元。


享受“人才绿卡”政策


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国家级)、B(省级)、C(市级)、D(县级)类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人才绿卡”的住房保障、交通、教育、医疗保健、配偶子女就业、户籍办理、创新创业、旅游休闲、参观培训、职称评定、领导联系服务等11项服务。


完善薪酬激励制度


优化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省级示范高中、新闻等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控,由单位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劳务收入等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允许科研人员兼职、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医师多点执业取得合法收入。


支持人才扎根基层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省乡镇以下中小学(职业高中)、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实行直接转正定级或提前转正定级,级别(薪级)工资可高定一至两档(级)。


给予乡镇工作补贴


对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决定,发放200-500元乡镇工作补贴。


放宽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招聘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最低可以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但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招聘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专业要求。


提高岗位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对少数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可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但高级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0%以内。


择优破格越级聘用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对作出特殊贡献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特别优秀人员,经人社部门核准后可以破格越级聘用。


享受特设岗位待遇


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研究生学历的事业单位新进(聘)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服务期间可分别按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八级、十一级设岗。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本县服务期间可分别按特设岗位管理七级、八级设岗。


加大职称评定倾斜力度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生、护士、检疫检验、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事业单位招聘人才,可采取公开招录(聘)、公开遴选、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调动、政策性安置等多种方式引进。


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贯通领域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重点评价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


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参加与现岗位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加大技能就业奖补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年度毕业生。推进校企合作联合办班专项计划,鼓励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联合企业开设“订单班”“冠名班”。


拓宽技能补贴受益范围


企业在职职工(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能力等级证书,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且证书须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能够查询核实。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提供职称评审“一站式”服务


打破户籍、地域等限制,在我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黄冈参保6个月的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参加我市的非公企业中、初级“一站式”职称评审。硕士或双学位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当年、本科1年、专科3年均可参加初级职称评审,硕士或双学位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3年、本科5年、专科7年均可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来红实习实训


在3个月实习期内,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专科、本科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1500元、1000元。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可根据实际酌情发放一定的交通补贴。


提供实习见习补贴


鼓励支持大学生到企业实习见习,对顶岗实习大学生给予10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大学生顶岗实习补贴不超过3个月);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参加就业见习,按本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补贴。


发放就业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给予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推荐就业奖励


支持各类机构和个人为企业介绍劳动者,对介绍非黄冈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在我市企业就业,或介绍黄冈市户籍外出务工劳动者返回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普工500元/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初级1000元/人、中级1500元/人、高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奖励。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简称“七类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发放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对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重点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规定给予10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属地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贴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2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申请“捆绑式”贷款,期限内属地财政按政策规定贴息。


加强创业资金扶持


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通过评审的,给予5-50万元扶持资金。


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争创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争取省级、国家级奖补,对孵化成效突出的示范基地,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


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租用经营场地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间等,应安排比例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各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器持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十免一直通”创业服务。


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


高校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本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


给予顶岗实习补贴


对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大学生给予10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对按规定落实顶岗实习待遇的企业,按实习人数给予500元/人·月的实习补贴;对高校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超过3个月的,按实习人数给予300元/人·月的实习奖补。


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新引进(招录)在编在岗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上级机关选(委)派到红安工作的人员等各类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单位岗位所需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高级工勤技能(技师及以上)资格;本人及配偶、父母等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私房、自建房、小产权房、商品房,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福利房等),且没有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可以安排入住县人才公寓。


发放研究生生活津贴


在我县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连续5年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1万元生活津贴,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正式工作人员由县财政承担,涉及企业的由企业负责。


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再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奖励。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超出奖补部分的予以补贴。对当年跨区域整体搬迁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认定享受同等奖励。对首次纳入高新统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大力培育科创“新物种”企业


对首次入选湖北省“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管部门按照“五有”标准认定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对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实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的企业,奖补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4%的企业,奖补8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的企业,按1%的标准给予奖补,不足10万元按照1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产业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产业中试基地等产业创新平台。科技、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国有投资公司,在要素保障和审批立项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的产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优先保障科创项目用地


对招商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


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黄冈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牵头申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基地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当年牵头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并得到授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支持产才融合发展


围绕“两红两茶、一菜一药”、畜禽、水产等传统特色农业产业和食品、家具、建材等传统特色工业产业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采取“产业出题、市场导向”的产业链技术难题遴选机制和“企业主体、产学研用协同”的技术攻关机制,鼓励企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对技术攻关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经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予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县委、县政府重点推动的主导产业,相关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技术攻关成果并转化应用,且企业当年税收达到200万元(含)按照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聘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并通过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进行考核)的企业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资金奖补(优秀比例不低于20%)。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20万元工作经费,推行省级科技特派员基层工作站乡镇全覆盖,对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县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县委、县政府重点推动的主导产业,当年税收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才担任企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从县外引进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大国工匠的,经主管部门推荐并经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按照企业支付专家人才报酬金额的50%择优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入选黄冈市高层次人才的,按上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连续奖励3年。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发明专利、国内领先科技成果、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的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奖补。对企业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补1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揭榜挂帅”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


加强科技创新和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每年安排不低于10万元用于技术合同登记等科技服务业。对在我县成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校企之间达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工作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鼓励申报专利奖和参与高价值专利大赛,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8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和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银奖的,每件奖励3万元。参加湖北省地理标志大赛获金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3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 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优势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排名前2的,每项奖励10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融资成功获得贷款的,按照当年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


加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抵质押范围,支持科技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仪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落实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制度,支持更多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额反担保措施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白名单”并获得政府融资增信支持。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0万元,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


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


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上发展核心位置,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本政策所涉及的奖补事项均需红安县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来 源:中共红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安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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