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深化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信用监管新格局,现公布八例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梅县市场监管局将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品的黄梅县某文具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4月16日,黄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市场联合检查,在黄梅县某文具店中现场查获1版产品插画上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低俗不良图文内容的万次火柴挂件。4月18日,该案件线索交由黄梅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黄梅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24个“S沙雕万次火柴”和违法所得4元,并处以50元罚款,合并执行54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23年6月9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例二:黄州区市场监管局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黄冈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7月,黄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线索,依法对湖北省黄冈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伪造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黄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规定,于2023年9月23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例三:麻城市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不合格水泥的当事人余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4月21日,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余某某销售检验不合格水泥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余某某销售的水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10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案例四: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将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武穴市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10月28日,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武穴市公安局移送的《关于某KTV 擅自营业案件移交函》。该移交函内容如下:2023年3月17日,武穴市公安局组织对武穴市北川路某国际娱乐会所统一清查,现场查获有偿陪侍女孩儿五十余名,其中未成年女孩儿十余人,抓获多名组织未成年人在夜宴KTV 进行有偿陪侍服务人员。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组织十余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招用未成年人的情形。
当事人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武穴市公安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1月5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例五:武穴市市场监管局将违规超期使用充装气瓶的武穴市某液化气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1月17日,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武穴市某液化气站在现场充装气瓶违规超期使用,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武穴市某液化气站在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7日间共充装气瓶2501瓶,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仅为549瓶,充装后检查记录为550瓶,1951个气瓶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填写记录。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超出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的气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并对当事人处以1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七条的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例六:英山县市场监管局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英山县某燃气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3月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黄冈市特设专委会办公室下发的《隐患交办函》发现,英山县某燃气站涉嫌充装气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充装气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5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例七:红安县市场监管局将违法行为的红安县某电动工具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29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发现当事人红安县某电动工具店出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的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2),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红安县某电动工具店经营假冒“大艺”商标的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2),不仅使用了大艺的注册商标,还使用了其特有的外包装设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于2023年10月8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例八: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将生产、销售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蕲春县某塑料制品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蕲春县某塑料制品厂2022年度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塑料餐具行为被蕲春县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因“屡禁不止、屡罚不改”被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查,2022年5月7日,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晶彩杯”一次性塑料杯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晶彩杯”经检查不合格,属于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塑料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蕲春县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11775元,至今未履行。且该企业产品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2022年度被判为一般不合格,2023年度被判为严重不合格,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办函》(鄂市监质监督函[2023]13号)要求加强对企业整改督办。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于2023年10月16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来源: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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